(2016)赣1029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冬英、洪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冬英,洪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9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冯冬英,女,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洪志华,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冬英与被执行人洪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志华应归还借款本金19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乡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9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