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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国伟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伟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国伟,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龙王庙镇王竹园行政村郑庄村***号。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国伟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被告人董国伟与其妻子单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生育二个儿子,后因故二人协议离婚。2016年2月17日,董国伟与单某某办理复婚登记后,董国伟在和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郭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另查明,单某某于2016年4月向公安机关控告,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董国伟与单某某达成和解,单某某对被告人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本院委托单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董国伟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单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29日出具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董国伟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程某某、董某某、郭某、董某1、乔某某等人的证言,单县民政局结婚证复印件,单某某与郭某聊天记录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本院对被害人单某某的询问笔录,前科查询证明,社会调查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国伟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生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董国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国伟取得了控告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董国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国伟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小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