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薛进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进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进喜,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江苏省仪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进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进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薛进喜在仪征市工农北路某浴室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金色OPPO牌手机1部,计价值人民币2320元。被告人薛进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盗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薛进喜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李某、高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进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薛进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薛进喜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进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