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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付旭昊、于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旭昊,于跃,于承华,韩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付旭昊。被执行人于跃。被执行人于承华。被执行人韩淑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355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少民初字第355号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5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