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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刘玉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28号。负责人刘勇。被执行人刘玉群,女,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都江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刘玉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92834.79元,利息7376.44元(暂计至2014年5月2日),案件受理费2304元,保全费10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计103536.23元,另本案执行费14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以(2014)高新民保字第317号案件将被执行人刘玉群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幸福路商住城2栋1层9号商业用房(面积:30.99m2)予以查封,属首轮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委托评估,川恒通评房字(2016)3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该房屋单价3633元/㎡,总价11.26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1月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杨月于2017年2月10日以265600元的成交价格拍得该房屋,全部拍卖款项已付至本院账户。本次拍卖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玉群名下的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幸福路商住城2栋1层9号商业用房(面积:30.99m2)的产权证、国土使用证过户至买受人杨月名下。二、解除上述房屋的所有查封及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南支行在该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三、上述房屋的原产权证作废、他权证作废、国土使用证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杨月单方办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