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先磊、史伍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先磊,史伍装,苗明,陆帅,万军,杨树,王金浩,王金山,孙守标,苗开明,薛新刚,王庆权,祁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先磊,男,1969年9月7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史伍装,男,1977年3月1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苗明,男,1978年2月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帅,男,1975年11月29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万军,男,1982年2月15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树,男,1970年4月24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金浩,男,1971年5月11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65年10月3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守标,男,1972年6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苗开明,男,1964年7月1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薛新刚,男,1967年9月13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庆权,男,1969年2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祁庆宇,男,1979年4月13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先磊、史伍装、苗明、孙守标、苗开明、薛新刚、王庆权、祁庆宇、陆帅、万军、杨树、王金浩、王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理该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