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与被告丁鵾鹏、丁金龙、曾火星、陈美芳、陈淑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82民初1377号 原 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 主要负责人:王建雄,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煌,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丁鵾鹏,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丁金龙,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 曾火星,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陈美芳,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陈淑真,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诉 讼 请 求 1.被告丁鵾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29758.88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被告丁金龙、曾火星、陈美芳、陈淑真对被告丁鵾鹏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按照丁鵾鹏、丁金龙、曾火星、陈美芳、陈淑真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以司法快递形式送达应诉材料,其丁鵾鹏、曾火星、陈美芳的邮件均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由五被告出具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鵾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29758.88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丁金龙、曾火星、陈美芳、陈淑真对被告丁鵾鹏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鵾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23元,由被告丁鵾鹏、丁金龙、曾火星、陈美芳、陈淑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雅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