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朝学与被告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学,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02行初25号原告马朝学,男,生于1944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被告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玉华,局长。原告马朝学与被告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朝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朝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鲜崇理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