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3民初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海贵与陈占山、陈占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贵,陈占山,陈占海,姚全,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3民初246号之一原告:刘海贵,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有贵,张家口市崇礼区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陈占山,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陈占海,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姚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海贵诉被告陈占山、被告陈占海、被告姚全、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海贵诉称,2016年,被告姚全分包了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园林公司)的高速公路绿化工程,被告姚全雇用原告为其提供栽树劳务工作。在该工作中,被告园林公司班长被告陈占山让原告给被告陈占海的拖拉机上装树苗(该装树苗工程也是被告园林公司承包的工程)。在装树苗过程中,被告陈占海叫原告等人抬起装有30根树苗的拖拉机车箱,由于被告陈占海操作不当,造成车箱忽然落地,压断了原告的右手小指,该小指当下离断。原告到张家口市251医院住院治疗6天并做了右手小指短缩手术。被告陈占山作为被告园林公司的班长,叫原告抬拖拉机车箱,即是叫原告为被告园林公司义务帮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被告陈占山只叫原告往被告陈占海的拖拉机上装树苗,但其不到现场指挥,对原告的人身损害,陈占山有重大过错,故被告陈占山有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义务。被告陈占海操作不当,对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有重大过错,故被告陈占海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有赔偿义务。被告陈占山叫原告义务帮工,是行驶被告集团公司的权利,故被告集团园林公司有义务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原告是被告姚全雇佣的,故被告姚全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有赔偿义务。四被告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海贵诉被告陈占山、被告陈占海、被告姚全、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为张家口市崇礼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主张本案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人民陪审员 张志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孝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