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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卓越、卓宝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卓越,卓宝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特15号申请人:姜卓越,女,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卓宝英,女,193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代理人:姜建国,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姜卓越申请认定卓宝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姜卓越称,被申请人自2001年起记忆力衰退,衢州市人民医院诊断结论:两侧大脑半球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006年被申请人记忆力进一步衰退,衢州市人民医院诊断结论:1.两侧脑室旁白质多发腔隙性梗塞灶;2.两侧脑室旁脑白质髓鞘。2010年被申请人住进××市柯城祥元中医院康福养老院,生活不能自理。为了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故向法院提出申请。代理人姜建国称,对于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申请人的亲属一致同意指定姜卓越为卓宝英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卓宝英与申请人姜卓越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卓宝英于2016年12月6日被衢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混合型痴呆。2017年3月27日,经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符合“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的诊断。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申请人卓宝英由于患有“非典型或混合型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且目前病情较重,没有言语表达能力,不能正确作出真实意愿的表达,无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完整的辨认,也无法行使相应的民事事务,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卓宝英子女一致推荐姜卓越为卓宝英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被申请人卓宝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姜卓越为卓宝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庞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