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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邓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569号原告:黄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邓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简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