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相东、新乡市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相东,新乡市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姬生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相东,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居民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天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震,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生良,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相东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科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姬生良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原审法院对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及交易过程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