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翔、胡方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翔,胡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第59号申请人:张翔,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胡方树,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翔与被申请人胡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胡方树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实施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方树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