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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4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崔家权、刘洁与郝传斌、崔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家权,刘洁,郝传斌,崔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民初4512号原告:崔家权,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原告:刘洁,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兵,系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井琳,系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传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南山路。被告:崔爱华,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苏辉,系大连金普新区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家权、刘洁与被告郝传斌、崔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家权、刘洁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兵和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家权、刘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4万元并支付利息623109.83元(本金6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年利息10万即年利率为16.67%计算为560389.83元;本金24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7月24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约定一个月利息8500元,因超过规定故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129120元;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约定一个月利息8500元因超过规定故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436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是亲属关系,在2011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7月24日以房产证抵押的方式又向原告借款24万元也出具借条。2014年1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借款后曾给付了部分利息,虽然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承诺还款但是一直拖欠不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传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34万元,已经偿还了50万元,尚欠84万元未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给付利息。对于60万元借条,实际是2008年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偿还了50万元后尚欠借款本金50万元,加上利息10万元才写了60万元的借条,在打了这个60万元借条后原告将累计借款100万元的三张借条都还给了被告。被告崔爱华辩称:不同意偿还,虽然与被告郝传斌是夫妻关系,但是钱是被告郝传斌借的,不同意共同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1日被告郝传斌向原告崔家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有郝传斌借崔家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2014年7月24日被告郝传斌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郝传斌以房产证为抵押借崔家权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014年12月24日被告郝传斌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崔家权人民币壹拾万元正”。被告郝传斌庭审自认,三笔借款其中60万元借款是用于在山东买海,因被骗投资无法收回;24万元借款是被告郝传斌用于给工人开工资;另有10万元借款,二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说明借款用途。二原告提供了2015年11月20日二原告与被告郝传斌的谈话录音,内容为:“刘洁:本金34万,利息一个月8500元,欠8个月,多钱呐,再加上欠我们的利息。郝传斌:你放心吧。刘洁:别老放心,老舅。崔家权:我这个你知道,今年都五年了,加一块都多少了,都110了,我不是说你的大头不拿回来,咱俩的帐都没法算。郝传斌:对呀,说的是什么。……。崔家权:你这样,咱怎么说怎么弄哈,老舅,头年要我这块的息。郝传斌:息这块肯定到位。崔家权:这五年都五十万了,你能不能拿出来,拿不出来你该给我们打条给我打条。郝传斌:那么,我拿不出来,最起码我把这部分息给你,能拿一部分先给你一半或三分之一,对不对?”本院认为,被告郝传斌向二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郝传斌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案涉三笔债务为被告郝传斌的个人债务且被告崔爱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属于被告郝传斌的个人债务,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郝传斌对外投资等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爱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二原告提供的2015年11月20日谈话录音内容,可以看出:一、被告郝传斌承诺向二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且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被告拖欠的34万元借款(即24万元+10万元)利息按照一个月8500元计算,即为月息2.5%,且已经拖欠8个月利息未付即从2015年3月20日拖欠利息,故二原告主张从34万元借款(即24万元+10万元)利息分别从2014年7月24日和2014年12月24日起算,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月2.5%,超过年24%利息标准,故原告诉请按照年24%利率计算34万元(即24万元+10万元)借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24%标准向二原告给付至2016年10月8日止的利息。二、谈话中多次提到“今年都五年了”以及“这五年都五十万了”的表述,案涉三笔借款中只有60万元借款自借条出具日(2011年4月1日)至谈话录音时(2015年11月20日)历时4年10个月,与谈话中“五年”在时间上相吻合,在原、被告之间除案涉三笔以外无其他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录音资料中的5年应对应指向案涉60万元借款。被告郝传斌辩称60万元借款系50万元本金加10万元利息,但是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佐证,被告郝传斌提供的借条系被告郝传斌本人书写,在原告对此否认的情况下,被告郝传斌的借款和还款凭证不能直接印证借款本金为50万元另加10万元利息。故本院认定以借条载明的金额为借款本金,即该60万元为借款本金。录音中提到“崔家权:老舅,头年要我这块的息。郝传斌:息这块肯定到位。崔家权:这五年都五十万了,你能不能拿出来,拿不出来你该给我们打条给我打条。郝传斌:那么,我拿不出来,最起码我把这部分息给你,能拿一部分先给你一半或三分之一,对不对?”就内容可看出,双方约定的60万元的借款的利息为每年10万元,即利率为年16.67%,借款利率未超过年24%,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60万元借款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二被告应共同向二原告偿还借款94万元及利息(计息方式:94万元中6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年16.67%利率计付,24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年24%标准计付,10万元借款利息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年24%标准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传斌、崔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家权、刘洁借款94万元及利息(计息方式:94万元中的6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年16.67%利率计付,24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年24%标准计付,10万元借款利息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按照年24%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郝传斌、崔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