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全友与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全友,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杨全友,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29号申请人杨全友,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华云健,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全友与被申请人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全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6****号(主)、S****(挂)车辆予以查封。并已��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天意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S6****号(主)、S****(挂)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振东审 判 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