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文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涛,男,1993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寿光市。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涛及其辩护人马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张文涛在其鲁V×××××白色雪铁龙轿车上先后六次容留李好磊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在其家中或宾馆先后四次容留李好磊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另查明,2016年12月6日21时30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过往车辆盘查时,发现被告人张文涛乘座的奥迪A6型轿车内放有吸毒专用工具,经审讯张文涛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好磊的证人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现场检测结果报告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境内旅客查询结果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侦查机关已经发现其具有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云玲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靖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