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香与被申请人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香,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香,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朝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陈瑞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才,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香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港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