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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杨贵良、杜泽宇与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国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杨贵良,杜泽宇,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97号之三申请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化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贵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杨贵良,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杜泽宇,女,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被执行人: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经理。被执行人:任国跃,男,汉族,住西充县晋城镇。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杨贵良、杜泽宇与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国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充民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杨贵良、杜泽宇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将查封财产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某小区9号楼3号、4号、5号、6号、7号共五间商业用房的查封。二、解除对任国跃在万隆花园“尚饮”会所(经营人吴霞、王毅等人)应该收取的房屋租金的扣留。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充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万隆花园会所(尚饮)商业用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清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