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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朝辉与任成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辉,任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明,南充市嘉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任成洪,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李朝辉与任成洪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成洪名下有川RB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成洪所有的川RB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