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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生,牛林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天平大道东段新华夏对面。法定代表人余来昌,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生,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林英,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张新生之妻。上诉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生、牛林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11号判决书已判决所有权证号为2001000835的房产在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拆迁权益由郭艳辉享有。该院(2015)林民初重字第8号判决书及本院(2016)豫05民终1031号判决书已确认所有权证号为2001000835的房产的拆迁权益包括“东关新城安厦苑”13号楼1单元601室、3单元501室、3单元502室、3单元602室房产,并判决安厦公司应将所有权证号为2001000835房产的拆迁权益给付郭艳辉。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请求判决张新生、牛林英返还其“东关新城安厦苑”13号楼1单元601室、3单元501室、3单元502室、3单元602室房产并恢复原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裁判。上诉人林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39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