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柳小菊与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小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小菊,女,汉族,生于1979年9月1日,四川广元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良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刘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蓉,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小菊因与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小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被上诉人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蓉到庭参加诉讼,巴中市福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案件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小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夏茂中审判员 徐小雁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