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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2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西河家园******号。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负责人,宫徳祥,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冀0303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王志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调解结案,原告王志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八里堡村村民委员会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