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付华久与潘晓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久,潘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付华久,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潘晓枫,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付华久与被执行人潘晓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华久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潘晓枫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