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杨贵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杨贵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1012号原告张金龙,现住图们市。被告杨贵香,住所地黑龙江省,现暂住珲春市龙源西街1717号圈楼单间2单元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杨贵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审判员 朴明烈审判员 梁照红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