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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杨贵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杨贵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初1012号原告张金龙,现住图们市。被告杨贵香,住所地黑龙江省,现暂住珲春市龙源西街1717号圈楼单间2单元2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杨贵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审判员  朴明烈审判员  梁照红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