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邱某、王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邱某申请王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6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165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