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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38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自己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