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38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自己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