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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祥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39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路北段汇丰家园8幢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9736914-9。法定代表人:熊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旭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祥勇,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祥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市致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