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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保新、刘保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新,刘保国,孟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保新,男,1953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6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孟祥霞,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现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30日作出的(2017)鲁1791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玉成、许素花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保国、孟祥霞所有的在你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保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