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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于德明、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明,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于德明,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新中心二期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0000104652。法定代表人:刘煊苗,该公司董事长。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受理于德明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