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沉与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沉,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陈沉,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90号原告:陈沉,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光谷时间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朱其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群,男,195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58号光谷时间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王发刚。本院在审理陈沉诉被告武汉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时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沉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洪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