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满洲里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嘉阳贸易有限公司,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449号原告:满洲里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被告: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经营者:苏石囝,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满洲里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满洲里嘉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金本金5000元;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订金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5000元订金的利息至钱款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经销的用友T+进销存软件,价款总计1.3万元,原告于当天给付被告”订金”5000元;乙方保证存储有软件程序的光盘或磁盘、加密卡能正常使用。2015年9月15日,被告工作人员携合同文本及相关软件到被告公司安装上述软件,安装后经多次调试不能达到正常使用,且没有将加密卡留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寻被告协商解决,并经”12315”协商调解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住所地为海拉尔区,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被告住所地,申请法院将此案件移送至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在口头建立买卖合同并由原告交纳5000元订金后,由被告委派技术人员到原告位于满洲里市××办公场所安装软件,因在安装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原、被告双方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为满洲里市,故本案争议合同履行地为满洲里市。另因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向本案合同履行地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提出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拉尔区携友电脑软件销售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