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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熊艳、刘兴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艳,刘兴东,刘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熊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兴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登辉,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受理熊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绵民终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熊伟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10号4幢7楼2号房屋的查封(详见协助)。二、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