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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剑与章光新、邰旭辉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章光新,邰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章光新,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邰旭辉,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王剑申请执行章光新、邰旭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光新、邰旭辉案款人民币12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两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于2017年10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余款于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1790元,由被执行人章光新、邰旭辉交纳(已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