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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远与被执行人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远,张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李胜远,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红,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远与被执行人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胜远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