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城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与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被执行人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与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韩城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归还位于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北段邮政综合楼四号门面房第三层304号房间并承担超期占用此房的损失,按每月2800元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该房间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元。后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陕05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韩城市润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申请人归还了房屋。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18000元后(已于2017年3月31日履行),上述判决书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81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陕05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