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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史红斌、袁婉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红斌,袁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史红斌,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袁婉娇,女,1954年5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袁婉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史红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5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袁婉娇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婉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占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