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继蓉申请执行刘明、王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蓉,刘明,王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蓉,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映勤,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在李继蓉申请执行刘明、王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王映勤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397070.45元、应承担受理费3570元义务。现已执行债权本金22000元,剩余债权金额375070.45元。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刘明、王映勤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无房屋产权登记,申请执行人李继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李继蓉申请执行刘明、王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97070.45元、承担诉讼费357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78640.45元,申请执行人李继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