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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某某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某某、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某某,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县某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县康庄路66某号。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某某、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钱款1028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