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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开运、太康县凯韵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开运,太康县凯韵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1321号原告: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砂轮厂内。组织机构代码:58611424-X。法定代表人:田万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运,男,住太康县。被告:太康县凯韵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张集镇311国道北。法定代表人:董天宇,该公司经理。原告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开运、太康县凯韵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九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