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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桂兰、任长宽与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兰,任长宽,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457号原告:宋桂兰,女,1949年生。原告:任长宽,男,1951年生。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洪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兰、任长宽与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兰、任长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兰、任长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桂兰、任长宽负担。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海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