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桂兰、任长宽与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兰,任长宽,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457号原告:宋桂兰,女,1949年生。原告:任长宽,男,1951年生。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江洪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兰、任长宽与被告铁岭县新台子镇鲍家岗子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桂兰、任长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兰、任长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桂兰、任长宽负担。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海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