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茂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李茂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202号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时成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存,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岩,职员。被告:李茂君,男,196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茂君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吉林省正通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