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肖维与殷正睿、熊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维,殷正睿,熊静,蔡春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892号原告:肖维,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惠星,男,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殷正睿,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熊静,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蔡春子,女,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维与被告殷正睿、熊静、蔡春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维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曲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人民陪审员 钱道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彦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