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思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思涛,马传星,朱广涛,卜宪尧,张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931号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被申请人:朱思涛,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马传星,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朱广涛,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卜宪尧,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张维,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人朱思涛、马传星、朱广涛、卜宪尧、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传星在微山县财政局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224334.59元。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传星在微山县财政局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2224334.5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