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旭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56号原告:李旭乐,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武,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区京哈路北水务局综合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579555498。负责人:刘永,该公司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旭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旭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旭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乐负担。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从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