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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伟方与张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方,张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499号原告:吴伟方,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建安,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吴伟方与被告张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伟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庄彦超速 录 员  陈少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