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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蔡某1、蔡某2与蔡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295号原告:蔡某1,男,1943年3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雅,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蔡某2,男,195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翔,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雅,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某3,女,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蔡某1、蔡某2与被告蔡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蔡某1、蔡某2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1、蔡某2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1、蔡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某1、蔡某2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