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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志伟与胡红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伟,胡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志伟。被执行人:胡红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伟与被执行人胡红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红英名下银行存款4120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