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淑辉与曲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辉,曲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27号原告:王淑辉,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曲富,男,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辉诉被告曲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现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