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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淑辉与曲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辉,曲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527号原告:王淑辉,女,1971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曲富,男,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辉诉被告曲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现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世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