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国燕、李坤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燕,李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燕,女,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李坤贤,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杨国燕诉李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国燕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8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2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