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正春与冯正清、谢林娜民间借贷纠纷执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春,冯正清,谢林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执保67号申请人:刘正春,男,1948年3月8日出生,住湘潭县。被申请人:冯正清,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湘潭县。被申请人:谢林娜,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湘潭县,系冯正清之妻。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正春与被申请人冯正清、谢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2017)湘032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刘正春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正清、谢林娜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正清、谢林娜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在2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如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